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4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
- 法定代理人
- 潘煥亞
- 被告
-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啓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3,667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