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黃倩玲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坤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5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隆 被 告 賴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 此項裁定均已於109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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