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眾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咏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咏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67萬8,387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查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467萬8,387萬元,應繳納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