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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于人

上訴人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咏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67萬8,387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查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467萬8,387萬元,應繳納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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