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高李麗鶯、廣成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高李麗鶯 被 告 廣成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宇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系爭龍眼樹之所有權人?李阿例對之有無權利或 債權讓與原告?並提出相關證明。兩造並具狀陳報是否聲請通知李阿例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