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銘忠
被告
王堃宇即王志銘(即金名工程行)國內公示
被告
林秋伶(國內公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堃宇即王志銘(即金名工程行)、被告林秋伶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王堃宇即王志銘(即金名工程行)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8日,邀同被告林秋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循環動用期限至109年10月8日,與原告約定按月於每月8日付利息一次,本金到期清償;利率按年息百分之2.115計算,自調整日起按機動之利率加上開加碼利率計息,如遲延付息或未按期還本,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兩造所定放款借據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王堃宇即王志銘(即金名工程行)自109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且其所繳票據被列為拒絕往來,因被告並未按期付息,依據兩造簽立放款借據第十二條約定,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等目前尚積欠200萬元本金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被告等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票據查詢
    資料、貸款查詢單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且
    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且不提出
    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
    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