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邱東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6,34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6,34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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