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陳弘仁
- 上訴人即、邱東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東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6,346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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