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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歐家佑

上訴人
陳聖士(即聖仕企業社)

康炳和

郭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2,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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