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聖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陳聖士(即聖仕企業社) 康炳和 郭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2,36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