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趙月子
- 相對人
- 趙國良
- 相對人
- 趙子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年重訴字163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捌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其修正理由謂:「原條文第五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又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標的,除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外,或有需就其請求標的物為登記之情形。而是否許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以裁定為准駁;其審查範圍及於事實認定,並得酌定擔保,自僅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聲請,爰予修正明定。」合先敘明。查本案訴訟標的權利為訴請塗銷如附表所示三筆土地所有權登記,又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依法登記。茲為使本案訴訟進行中,欲受讓該不動產權利之第三人有知悉本案訴訟之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聲請許可如附表所示三筆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以利聲請人辦理訴訟繫屬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本案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趙耕春於生前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以買賣及贈與為由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相對人,惟趙耕春當時無從認知或辨識法律行為之效果,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該買賣及贈與暨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行為均屬無效,故附表所示不動產應屬趙耕春之遺產,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之,爰依民法第75條、第113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聲明請求:㈠相對人趙國良應就被繼承人趙耕春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相對人趙子穎應就被繼承人趙耕春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使第三人知悉該訴訟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房屋,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趙耕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見本案訴訟起訴狀附件),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五、又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系爭不動產土地之價額依原告起訴之主張為15,251,804元,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同額金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又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各審級辦案期限(即第1審1年4個月,第2審2年,第3審1年)估計為4年4個月,並以法定遲延利息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故認聲請人應供擔保金3,298,000元(計算式:15,251,804×0.05×52 /12=3,297,843)為適當。
六、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土地地號 │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登記所有權│ │ │ │(平方公尺)│ │人 │ ├──┼──────────────┼──────┼────┼─────┤ │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 214.58 │ 全部 │ 趙國良 │ ├──┼──────────────┼──────┼────┼─────┤ │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 95.33 │ 全部 │ 趙國良 │ ├──┼──────────────┼──────┼────┼─────┤ │ 3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1,538 │ 全部 │ 趙子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