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旭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大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旭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大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