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黃奕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森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7,7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