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森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7,7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