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山多綠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亭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炳川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08,570元,應徵裁判費92,2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