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訴人
山多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炳川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08,570元,應徵裁判費92,2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