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施能健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葉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該裁定分別於民國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20日對上訴人施能健、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