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原告
-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 被告
- 祭祀公業陳瑞好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禎
- 訴訟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為釐清相關事實,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