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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徐沛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告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被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為釐清相關事實,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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