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為釐清相關事實,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