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0日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5,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