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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于人

原告
大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黄偉倫
原告
原告
沈秀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楊國隆
訴訟代理人
謝穎瑤
訴訟代理人
黃聖雄
被告
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第1頁第25、26行關於「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5年2月4日(收件日期105年1月19日)彰土測字第17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更正為「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23日(收件日期108年4月19日)彰土測字第103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更正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更正為本裁定之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5年2月4日(收件日期105年1月19日)彰土測字第17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卷內建物登記謄本、言詞辯論筆錄及原判決得心證理由欄之記載,本院前開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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