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陳明輝即明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陳世杰 │華南商銀鹿港分│109年3月31日 │244,440元 │QD7268381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