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正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帆
- 代理人
- 姜羽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6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立宏鋼鐵股份有│兆豐商銀 北彰 │109年3月31日 │484,256元 │AW4135221 │ ││ │限公司 陳正嘉 │化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