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金寶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雲
- 代理人
- 朱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永丞五金行 陳 │台中商業銀行 │109年6月5日 │6,880元 │YCA7429162 │ ││ │政文 │永靖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