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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請人
金寶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雲
代理人
朱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永丞五金行 陳 │台中商業銀行 │109年6月5日 │6,880元 │YCA7429162 │ ││ │政文 │永靖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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