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大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子惠
- 代理人
- 鄭雅靜(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彰化商業銀行二│彰化商業銀行二│105年11月14日 │15,000元 │1781632 │ ││ │林分公司 梁秋 │林分行 │ │ │ │ ││ │鑫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