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嘉賢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永豐聖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員林分│108年9月15日 │213,055元 │UI1844315 │ │ │ │張正譯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