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5號聲 請 人 順達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順達鑫有限公司│彰化第五信用合│108年12月13日 │55,335元 │AB1363794 │ │ │ │黃博智 │作社 彰南路分 │ │ │ │ │ │ │ │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