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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鍾孟容

  • 當事人
    蜜特髮藝吳德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相 對 人 吳德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蜜特髮藝即林郁凱」之記載,應更正為「蜜特髮藝」、「法定代理人林郁凱」。 主 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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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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