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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鍾孟容

聲請人
蘇梁寬信
相對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二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蘇梁寬信勞工退休金差額、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3萬2,500元,於110年5月10日至110年8月10日止,每月10號給付新臺幣8,125元。......,上述金額將匯入勞方個人帳戶,若有一期未兌現,視為全數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書記官 張茂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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