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許元耀
- 相對人
-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廷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年8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2項所載「...資方(即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等人在職期間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將於110年8月26日前匯入勞方等人薪轉帳戶中,給付金額分別如下:許元耀為3萬6,16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