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成食品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憶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宇芹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計算式:蕭志傑每月薪資24,000元×12月×5年=1,4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