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復鑫工程有限公司、陳世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復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永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