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原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