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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君瑩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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