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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松
被告
楊君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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