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8號
- 原告
- 李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7,859元及非財產上之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三分之二)及新臺幣3,00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共計新臺幣6,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