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
- 原告
- 蔡念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堅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8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原告如已經主管機關或當地調解委員會調解,應表明是否仍需本院調解或逕為訴訟程序。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