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3號
- 原告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郭曉鳴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
4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