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郭曉鳴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

4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