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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徐沛然

  • 當事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褚雋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代 理 人 褚雋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芝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3,666元,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第15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芝穎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黃芝穎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330,25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4,1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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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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