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楊敍暢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被告
-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達
- 訴訟代理人
-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詹逸宏記載,應更正為蔡政達;關於被告複代理人洪任鋒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