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姚銘鴻
- 當事人楊敍暢、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 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以被告公司所提 供不實之薪資明細表、出勤表有犯詐欺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公司陳報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檢附本院112年 度簡字第1526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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