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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以被告公司所提供不實之薪資明細表、出勤表有犯詐欺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公司陳報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檢附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26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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