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
- 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債務人
- 唐苡家即唐吉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634號 編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31,767元 103年12月17日 002 36,260元 104年4月17日 003 10,197元 104年3月22日 004 17,151元 104年9月20日 005 17,151元 104年9月20日 006 27,074元 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