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孫芳正
- 原告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列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金額為「27900元」或「647500元」?請具狀釋明 或更正。(聲請狀前後記載及存證信函內容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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