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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1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粘在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滯納金請求利息之依據。(台端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係新台幣43,632元及滯納金4,950元,其中48,582元自民國……計算之利息,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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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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