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 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務人甲○○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故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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