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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79號
債 權 人
良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翔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317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3月25日 640,381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002 110年4月10日 1,142,923元 110年11月15日 TX0000000 003 110年4月25日 1,793,208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004 110年4月25日 1,021,496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005 110年5月10日 662,657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006 110年5月25日 1,195,172元 110年11月15日 A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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