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松佶通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鄭秋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 債 權 人 松佶通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子 上列債權人松佶通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且利息亦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