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
- 債權人
-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甄秝
上列債權人環塑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聰明即孟倫土木包工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環塑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孟倫土木包工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即債務人)詹聰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