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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東信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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