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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長健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已載明其聲請標的及數額為:「相對人楊長健、楊昌堡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28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督促程序由相對人等負擔。」並無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有聲請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在卷可參。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原得按聲請人之聲請逕為核發本件支付命令,為敘明聲請人請求內容,本院復於110年3月12日業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敘明其請求內容,該裁定業於110年3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未敘明,可認上述聲明為聲請人依處分權主義之請求內容。是本院爰於110年4月21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內容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並無任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於本件支付命令核發後之110年4月2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為「相對人等2人應連帶給付上述請求內容」,有卷附蓋有本院收狀章之聲請人更正狀可參,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