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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佘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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