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 債權人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佘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