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清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佘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債 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