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陳誼蓁即陳素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誼蓁即陳素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誼蓁即陳素杏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 司以新臺幣361300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96年6月21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 款新臺幣11056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9年12月10日當期 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