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陳家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巫俊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巫俊賢於民國101年1月3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 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