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陳家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瑩綺即陳月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瑩綺即陳月音之戶籍業經遷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本院並無管轄權,且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