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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債權人
呂玉珊
債務人
黃金龍
債務人
富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堅
債務人
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再興

一、債務人富欣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貳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金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第一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己履行給付 時, 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第二項、第三 項所命令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時,其他債 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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