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冠鴻實業有限公司、邱鉦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債 權 人 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鉦凱 上列債權人冠鴻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豪水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冠鴻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豪水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坤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